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19年6月20日批准了一项新的欧盟法规(EU) 2019/1020。该法规主要规定CE 标识的要求、公告机构(NB)和市场监管机构的指定和运作规范。它修订了2004/42/EC 指令,以及有关管制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(EC) 765/2008指令和(EU)305/2011法规。(EU) 2019/1020涵盖了欧盟特定法规下的所有产品、如低压指令和医疗器械指令下的产品。新的法规在2021年7月16号开始实施。
所有带CE标志的商品需要有位于欧盟境内(英国除外)的欧代作为商品合规的联系人(下称“负责人”)。除医疗器械、索道装置、民用爆炸物、热水锅炉和升降机外,所有 CE 标志的商品均受此法规的管制。在英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不会受到此法规约束。
流程
其他
补充
1. 欧盟代表必须是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
2. 欧盟代表必须获得制造商的授权
3. 欧盟代表的职责:
a, 检查产品的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,以确保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和协调标准的要求
b, 如果市场监督机构需要,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档给他们
c, 如果知道产品涉及到某些风险,应当主动向市场监督机构报告
d, 当产品出现问题时,确保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
4. 欧盟代表的信息:姓名或公司名称或注册商标,联系信息,邮寄地址 必须体现在 产品或包装,包裹或随附文件上